法制宣传黑板报资料之选举法知识

出处:老师板报网 时间:2010-06-08

  一、我国法律对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区是如何划分的?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三、选民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四、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五、选举法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是如何规定的?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六、人民代表选举采用什么样的投票方法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七、选民如何对代表进行监督?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八、破坏选举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以下破坏选举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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